个税汇算本月底截止,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请收好!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我们为大家梳理了一些个税汇算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2.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3.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3.妻子在A省市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B省市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B省市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A省市,被派往B省市分公司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B省市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B省市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B省市,应当按照B省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2.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于2020年的年末住院,2021年的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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